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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车协议后刘某在租赁合同商定的日期向被告某
发表时间:2020-01-14 浏览次数:1
未央法院后经审理认为,被告杨密斯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定的租车合同,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义暗示,但被告某租车公司供给的格局合同加重了被告杨密斯义务,解除了其次要,有违诚笃信用准绳及公允准绳,遂判决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被告杨密斯1万元押金。被告某租车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近日,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,该案现已发生法令效力。
被告杨密斯系一家公司项目部担任人。2018年9月27日,因公司欢迎需要,与被告某租车公司签定租车合同,租赁该公司一辆房车,租期两天,领取押金1万元、房钱1300余元,缴纳停运丧失安全100元,不计免赔险120元,共计1.1万余元。次日下战书,杨密斯委派公司刘某驾驶该辆房车时,与郝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变乱,形成该房车受损。
经部分认定,郝某负变乱全数义务,刘某无变乱义务,两边协商,车辆维修费用由郝某全数承担。后刘某在租赁合同商定的日期向被告某租车公司退还房车时,该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,同时要求刘某及杨密斯承担停运丧失费。杨密斯多次与某租车公司协商沟通未果,遂诉至未央法院,要求该公司退还押金1万元。
开庭时,杨密斯暗示本人已向租车公司缴纳了停运丧失险及不计免赔险,不该继续承担停运丧失费用。租车公司则称其公司办公室贴有房车安全项目申明公示,杨密斯租赁的房车是在租赁期间受损,那么停运丧失费用应由杨密斯承担,故分歧意退还1万元,并称该《租车合同》系公司供给的格局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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